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
1.用人单位于春节假期前招聘员工但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入职计薪,现因疫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2.企业能否解除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或退回被隔离的劳务派遣员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3.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加班时间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4.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职工被隔离期间,以及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8.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9.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调整职工工作时间和薪酬?
答:可以,但是必须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达成一致。
10.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应当遵守,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11.企业发现员工已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发现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否与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4.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5.受疫情影响,企业该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企业与企业工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运用电视电话、电子邮件、内部OA、QQ、微信群组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对接沟通和协商、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并拍照上传的形式确认,或参照《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社部门审查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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